2005年4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罚是否应当听证
  李先生问:
  我是一名退休医生,退休后在家中开了一诊所。前不久,卫生局以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从事诊疗活动为由,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罚。我认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未告知我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请问:停业处罚应当举行听证吗?
  本报作答: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从事诊疗活动,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你自始就没有取得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这与行政处罚中所指的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停产停业显然并非同一概念,因而,不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要求,你依法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卫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你听证的权利并未违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